不同于卫生部和国家卫计委的上述规定,《上海商业贿赂管理规定》列举了四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个人的禁止行为。其中第五条的“其他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意味着这四类行为只是比较典型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而非穷尽所有的商业贿赂模式。
1) 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或暗中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
2) 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
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4) 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
5)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上海商业贿赂管理规定》最引人关注的是其对给予或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