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复方参滴丸FDA注册惨遭失败 天士力紧急回应
日期:2017/9/20
今日中午,天士力紧急发布公告回应复方丹参滴丸FDA注册风波,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昨日在科学网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称,天士力主营产品复方丹参滴丸在美国三期临床惨遭失败,其原因在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不符合注册要求,药品本身疗效不佳。
目前李连达在科学网的个人博客已经删除该文章,重新发表了一篇名为《复方丹参滴丸Ⅲ期临床的意义和结果分析》,虽然标题较第一篇文章(《丹参滴丸三期临床惨遭失败,损失惨重,教训惨痛》)较为平和,但是结论却并没有改变。
天士力在公告中回应:复方丹参滴丸三期临床研究顺利,李连达院士文章出于个人恩怨:“李连达在十多年前与我公司的合作研究项目产生分歧后,便开始对我公司多次发表恶意的不实性言论。”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开始,李连达多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复方丹参滴丸存在严重不良反应。为此,天士力集团于2011年将李连达告上法庭。201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集团胜诉,李连达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9月15日,李连达院士在中国科学网发布的文章。
2017年8月31日《关于复方丹参滴丸美国FDA新药申报可行性会议情况的公告》中,“会议形成主要结论如下”
1、 “FDA肯定了T89-07-CAESA临床试验的价值”。FDA肯定的是“临床试验的价值”, 即临床试验的可靠性及丹参滴丸无效结论的准确性。而不是肯定该药的有效性。
2、 “未达到Ⅲ期临床方案中规定的在第四周首要观察终点时间统计学显著的要求”,即第四周无效。
3、 “美国FDA新药申报需两个临床试验同时满足P<0.05”。“需要一个再次验证六周统计显著的临床试验”。为何只验证六周疗效,而不是验证给药四周的疗效,没有说明。“会议中公司提出这个验证性试验的方案,FDA表示愿与公司继续进行讨论,共同确定实验方案”,说明①这个验证性方案是公司提出的,而不是FDA提出的,②FDA只“表示愿与公司继续进行讨论”,并未明确同意“验证性试验的方案”。
一、重作Ⅲ期临床试验(验证性试验)的两个前提条件:
1、必须有足够的理由,确切的证据,推翻已做完的Ⅲ期临床试验,否定其四周无效的结果。确证Ⅲ期临床试验存在严重缺欠或错误,不准确,不可信。只有在否定Ⅲ期临床试验的基础上,才有理由重作Ⅲ期临床试验。
但是“FDA肯定了T89-07-CAESA临床试验的价值”,即Ⅲ期临床试验的无效结论是不容置疑,不能否定的。
2、必须保证重作Ⅲ期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可信性要高于已完成的Ⅲ期临床试验,其病例数不应少于1004例,其诊断标准病例选择条件,观测指标及疗效评价标准、数据统计,以及主持这项试验及参加试验的单位及医生,应优于前次Ⅲ期临床试验,其结果更可信,才有意义。必须令人信服的否定前者,肯定后者,才有意义。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情况,要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几乎不可能。
二、重作Ⅲ期临床试验的三种结果预测:
1、重作Ⅲ期临床试验的结果比第一批实验更差,给药4周、6周均无效。
2、重作Ⅲ期临床试验的结果与第一批试验相同,仍然是给药4周无效,6周有效。
3、重作Ⅲ期临床试验的结果给药第四周及六周均有效、均优于第一批试验。
4、必须说明为何第一批试验无效,而第二批有效?为何否定第一批试验而肯定第二批试验?必须拿出确切证据证明第一批试验有严重缺欠、错误,其结果不真实、不可信。
重作Ⅲ期试验,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难以起死回生,除非采取特殊手段(违法手段),弄虚作假,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才能使阴性结果变为阳性结果,使“无效”变成“有效”。
重作Ⅲ期试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远远超过以往的投入,再次被否决,则损失更惨重,国内外影响更恶劣。
应慎重考虑三思而后行!
9月15日,天士力集团的紧急回应。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相关内容澄清
李连达文章标题及内容提及的“丹参滴丸三期临床惨遭失败”、“药物无效”,公司澄清:
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复方丹参滴丸美国FDA 新药申报可行性会议情况的公告》(临2017-47)中所阐述的内容是客观、严谨的事实,并及时做了信息披露:FDA肯定了T89-07-CAESA临床试验的价值,指出试验第六周时T89的高、低剂量治疗组相对安慰剂组和三七组对提高平板运动时间在p<0.05统计学水平上具有显著意义,临床试验实际统计结果p值为0.02,而且运动时间提高的趋势和速率的临床意义显著;第四周的点对点比较结果统计学临界显著;公司在已完成的Ⅲ期临床试验的基础上,增补一个六周统计显著的验证性试验,用于满足美国FDA新药申请的要求;FDA同意在递交新药申请(NDA)前,公司可公开发表本试验结果。
这是根据美国FDA新药申报法规要求,在前期临床实验已经取得有效的临床结果基础上进行的补充验证性实验,是复方丹参滴丸新药申报进程的继续推进;FDA肯定了T89-07-CAESA临床试验价值,肯定了试验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完善试验和申报工作还在进行中,而李连达却故意歪曲事实,声称“丹参滴丸三期临床惨遭失败”、“药物无效”,这明显属于颠倒是非、恶意诽谤。
二、事实说明
李连达在十多年前与我公司的合作研究项目产生分歧后,便开始对我公司多次发表恶意的不实性言论,后又因“李连达论文造假事件”,其迫于媒体和舆论压力,为转移视线、混淆视听,从2009年开始,李连达便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制造事件,公然发表关于我公司产品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等一系列无中生有的诽谤性言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名誉权,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公司迫不得已对李连达提起法律诉讼,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最终判决李连达侵害我公司名誉权,并应停止发表对我公司及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并处30万元罚款作为名誉侵权损害赔偿(详见公司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临2014-050号《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侵害公司名誉权的澄清公告》)。判决生效后,李连达不但不按照法律判决履行其应尽义务,相反却以科学家自居,将没有任何依据的不实言论变本加厉的屡次在网络上公开散布,这是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科学道德精神的行为。
三、我们敬请广大公众和投资者提高警惕,不要被这些基于恶意动机所发表的违法错误言论所误导。同时,对李连达的违法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信息以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为准,以防误导。并请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信息来源:健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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