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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主任解读《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三)

日期:2017/6/26

计算机系统*05701

•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解读〉

1. 建立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药品追溯的实施条件。

2. 在系统中设置: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3.药品委托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委托方应能掌握委托药品的信息。即与之相适应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发货等内容。

4.企业应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上报药品进、销等经营信息。

 

〈解读〉

      连锁总部: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与各门店联网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全面控制药品进、存、销经营质量管理。

2、企业实行药品委托配送的,委托方应有与被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流的信息平台;即与之相适应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发货等信息交换系统。

 

计算机系统**05805

•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解读〉

有符合《规范》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相关数据库

1. 建立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并有效运用。

2.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经营品种、供货单位销

    售人员资质、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资质及提货人员资质等相关内容。

3.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4.系统对接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提醒相关部门

    及岗位人员及时索取、更新相关资料;

5.任何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直至数据更新和生效后,相关功能方可恢复。

 

计算机系统*05901

•      计算机系统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解读〉

1. 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系统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

2. 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并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3.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

4.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 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6.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是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据实确认和更新,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

7.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不能修改数据的任何内容。

 

计算机系统*06001

•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

 

〈解读〉

1.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2.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

3.按日备份数据。

4.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采购**06101

•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解读)

1.药品采购订单中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当依据数据库生成。

2.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防止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采购行为发生。

 

采购**06601

•      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解读)

  1. 企业应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获取发票。    

  2. 药品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    

  3. 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收货与验收*07201

•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解读)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收货与验收标准。

2.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

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收货与验收*07301

•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解读)

1.药品到货时,药品批发企业系统应当支持收货人员查询采购记录,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及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收货。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

(1)应当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如发现运输工具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部门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

(4)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6)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7)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

(8)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解读)

(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

(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4)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收货与验收07302

•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解读)

随货同行单(票)、出库专用章应与质量管理部门收集信息相一致。

 

收货与验收*07401

•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解读)

1.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冷藏、冷冻药品的收货检查。

2.检查运输药品的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是否符合规定。

3.查看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到货时温度数据,导出、保存并查验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确认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4.收货须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发货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运输方式、温控方式、到货时间、收货人员等。

5.对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运输的,应当拒收。

6.对运输过程中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将药品隔离存放于温度要求的环境中,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收货与验收07702

•      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解读)

1.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2.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

3.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整件数量在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4.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

5.应当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至少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6.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

 

收货与验收07801

•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解读)

1.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出现问题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检查运输储存包装的封条有无损坏,包装上是否清晰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贮藏、包装规格及储运图示标志,以及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的标识等标记。

3.检查最小包装的封口是否严密、牢固,有无破损、污染或渗液,包装及标签印字是否清晰,标签粘贴是否牢固。

4.检查每一最小包装的标签是否有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4.1对注射剂瓶、滴眼剂瓶等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至少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4.2中药蜜丸蜡壳至少注明药品通用名称。

5、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说明书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成分[活性成分的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复方制剂可列出其组分名称)]、性状、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

6、中药说明书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汉语拼音)、成分、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说明书修订日期、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

7、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均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及含兴奋剂类成分的药品有“运动员慎用”警示标识。

8.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以中文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中药饮片的包装或容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中药饮片的标签需注明品名、包装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整件包装上有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需注明批准文号。

      中药材有包装,并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供货单位、收购日期、发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还需注明批准文号。验收地产中药材时,如果对到货中药材存在质量疑问,应当将实物与企业中药样品室(柜)中收集的相应样品进行比对,确认后方可收货。

      验收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验收进口药品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有《进口准许证》;进口药材应当有《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收货与验收07802

•      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解读)

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检查后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并在抽样的整件包装上标明抽验标志,对已经检查验收的药品,应当及时调整药品质量状态标识或移入相应区域。

 

收货与验收08101

•      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解读)

1.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

2.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由验收人员与仓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储部门建立库存记录。

3.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4.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信息来源: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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