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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文”对于药品流通企业的影响

日期:2017/4/12

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对药品的评审、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已经不言而喻。毫无疑问,“13号文”将引导企业的研发、生产、价格管理、流通配送、重组并购、运营管理等方向随之而变,先布局者才能占优。

就药品流通管理而言,核心在于完善采购机制,健全城乡药品流通网络,减少流通环节,治净化流通环境。最终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那么,“13号文”中提到的有关药品流通的部分将对医药商业和医药物流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

药品流通行业总体要求

“13号文”在药品流通行业整治和落实方面,提出了七项要求: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健全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六是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具体分析,这七项要求的意义在于,通过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配套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推动部分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通过推行“两票制”,从而减少流通环节,淘汰不规范企业,净化流通环境。通过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通过对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分别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从而净化行业环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准入和监管,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的用药需求。 

构建现代医药流通体系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要求在“十三五”时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引导行业积极适应“两票制”改革要求,逐步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配套补充、遍及城乡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一是在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的地区,支持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改造及新建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二是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重点在城市便民商圈、新建社区、农村和边远地区延伸配送与服务网络,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三是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 

目前,对于当前我国乡(镇)、村还存在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十三五”期间,国家将积极推动药品流通企业(集团)加快全国网络布局步伐,整合仓储和运输资源,推动多仓协同,支持企业跨区域配送,实现就近收货,就近发货,多点储备,分级接力配送,提高药品供应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加快推动药品流通商业模式创新和流程再造,推动药品流通服务向县、乡(镇)一级下沉;增加基层药品配送网络密度;在药品流通资源集中度不高的地区,引导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或建立企业运营联盟,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区域内整体配送服务能力;协调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药品流通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和物流效率

医药配送在“13号文”中有关医药流通的规定中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由此可以看出医药物流和配送方面的市场机会。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简而言之,就是说药品从出厂到商业再到医药(药店)最后到患者手里这一完整链条。

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供应链中,鼓励流通商业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以目前的态势来看,今后国药、华润、上药、九州通的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强者恒强的效应将会更加明显。中小型流通企业的未来发展只有两条路:要么成为几大流通集团的分销配送企业,要么走专业化和差异化的道理,比如专注于某一块疾病领域或者某一块细分市场如高端新特药等。

同时,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在政策上引导提高药店的连锁化率和专业的分工。“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将会得到加强,这不仅仅是过去“电子监管码”系统的简单复制,而是要“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这也意味着食药监系统的权限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

批发零售一体化是药品流通企业遵循医改政策导向、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行业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减少流通中间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进而降低药品价格;整合产品、客户、信息、资金等供应链资源,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实现规模效益;促进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服务终端的深度融合,提升终端市场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批发零售一体化将成为未来医药流通行业发展的主流模式,批发零售一体化运营的企业将成为医药流通市场的主流企业。

目前国药系和上药系已经走到前面,尤其是医药分开如果有实质性的进展的话,从国家层面来讲,应该还是优先支持国有零售企业的发展的,这一点特别希望当前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药店行业关注和重视。

推进“医药分开”

 “若干意见”鼓励患者到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将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而不受医疗机构限制。医药分开意味着部分医疗机构将剥离门诊药房,也意味着生产企业的布局要对自己产品尽早进行渠道管理。而“药师网上处方审核”给了行业对网上处方药销售开禁的预期窗口。

加快重组并购

重组并购主要针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提高行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方式,推动落后企业退出,大型企业追求规模化,中小企业追求专业特色差异化的套路。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将被简化,政策倾向于激励原厂收购和股权投资模式。“若干意见”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往全国推开,特别是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方面。药品流通企业方面,主要是通过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来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整治突出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药品流通领域的整治措施已经在近年来的“飞行检查”中早有体现,在此次的“13号文”中,对这一规定依然很严,这就提醒广大药品流通企业要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不要以身试法。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

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互联网+药品流通”的发展方向再次得到肯定,这是对去年下半年医药互联网发展遇到一定瓶颈的正面回应和鼓励,明确指明了医药互联网的发展方向:“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企业还要关注“互联网+药品流通”渠道发展,特别是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间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兴业态,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如“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这或许是新的渠道新的机会点。

此外,流通环节提到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纳入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及院长考核,缩短回款周期对提高流通企业利润水平和加快周转非常有利。允许公立医院省级平台上带量联合采购,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关注流通企业龙头九州通、上海医药以及批零一体化的国药一致。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对药品的评审、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已经不言而喻。毫无疑问,“13号文”将引导企业的研发、生产、价格管理、流通配送、重组并购、运营管理等方向随之而变,先布局者才能占优。

就药品流通管理而言,核心在于完善采购机制,健全城乡药品流通网络,减少流通环节,治净化流通环境。最终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那么,“13号文”中提到的有关药品流通的部分将对医药商业和医药物流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

药品流通行业总体要求

“13号文”在药品流通行业整治和落实方面,提出了七项要求: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健全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六是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具体分析,这七项要求的意义在于,通过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配套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推动部分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通过推行“两票制”,从而减少流通环节,淘汰不规范企业,净化流通环境。通过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通过对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分别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从而净化行业环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准入和监管,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的用药需求。 

构建现代医药流通体系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要求在“十三五”时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引导行业积极适应“两票制”改革要求,逐步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配套补充、遍及城乡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一是在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的地区,支持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改造及新建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二是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重点在城市便民商圈、新建社区、农村和边远地区延伸配送与服务网络,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三是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 

目前,对于当前我国乡(镇)、村还存在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十三五”期间,国家将积极推动药品流通企业(集团)加快全国网络布局步伐,整合仓储和运输资源,推动多仓协同,支持企业跨区域配送,实现就近收货,就近发货,多点储备,分级接力配送,提高药品供应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加快推动药品流通商业模式创新和流程再造,推动药品流通服务向县、乡(镇)一级下沉;增加基层药品配送网络密度;在药品流通资源集中度不高的地区,引导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或建立企业运营联盟,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区域内整体配送服务能力;协调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药品流通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和物流效率

医药配送在“13号文”中有关医药流通的规定中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由此可以看出医药物流和配送方面的市场机会。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简而言之,就是说药品从出厂到商业再到医药(药店)最后到患者手里这一完整链条。

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供应链中,鼓励流通商业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以目前的态势来看,今后国药、华润、上药、九州通的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强者恒强的效应将会更加明显。中小型流通企业的未来发展只有两条路:要么成为几大流通集团的分销配送企业,要么走专业化和差异化的道理,比如专注于某一块疾病领域或者某一块细分市场如高端新特药等。

同时,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在政策上引导提高药店的连锁化率和专业的分工。“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将会得到加强,这不仅仅是过去“电子监管码”系统的简单复制,而是要“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这也意味着食药监系统的权限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

批发零售一体化是药品流通企业遵循医改政策导向、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行业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减少流通中间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进而降低药品价格;整合产品、客户、信息、资金等供应链资源,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实现规模效益;促进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服务终端的深度融合,提升终端市场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批发零售一体化将成为未来医药流通行业发展的主流模式,批发零售一体化运营的企业将成为医药流通市场的主流企业。

目前国药系和上药系已经走到前面,尤其是医药分开如果有实质性的进展的话,从国家层面来讲,应该还是优先支持国有零售企业的发展的,这一点特别希望当前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药店行业关注和重视。

推进“医药分开”

 “若干意见”鼓励患者到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将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而不受医疗机构限制。医药分开意味着部分医疗机构将剥离门诊药房,也意味着生产企业的布局要对自己产品尽早进行渠道管理。而“药师网上处方审核”给了行业对网上处方药销售开禁的预期窗口。

加快重组并购

重组并购主要针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提高行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方式,推动落后企业退出,大型企业追求规模化,中小企业追求专业特色差异化的套路。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将被简化,政策倾向于激励原厂收购和股权投资模式。“若干意见”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往全国推开,特别是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方面。药品流通企业方面,主要是通过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来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整治突出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药品流通领域的整治措施已经在近年来的“飞行检查”中早有体现,在此次的“13号文”中,对这一规定依然很严,这就提醒广大药品流通企业要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不要以身试法。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

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互联网+药品流通”的发展方向再次得到肯定,这是对去年下半年医药互联网发展遇到一定瓶颈的正面回应和鼓励,明确指明了医药互联网的发展方向:“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企业还要关注“互联网+药品流通”渠道发展,特别是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间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兴业态,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如“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这或许是新的渠道新的机会点。

此外,流通环节提到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纳入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及院长考核,缩短回款周期对提高流通企业利润水平和加快周转非常有利。允许公立医院省级平台上带量联合采购,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关注流通企业龙头九州通、上海医药以及批零一体化的国药一致。

 

信息来源:中国药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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