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宁波市鄞州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今天是:2025/6/23 10:50:52
 
宁波市鄞州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 宁波明州医药有限公司
 
查询账号:
登陆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国内热点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内热点
 

上海降低医院药品加价率至5%

日期:2016/9/29

关于销售药品价格信息调整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沪价费〔2016〕9号)要求,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对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统编字典库中相关销售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并于9月28日通过系统推送,9月30日起执行。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此期间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将不再进行信息更新。


药品价格信息位数保留规则:销售价格≤1元,保留到分;1元<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角;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元。


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药品价格信息维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9月28日


关于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沪价费〔201517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降低药品加价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10日起,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50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进销差价。 


二、华山医院北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 


三、各药品销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药店等)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价格、加价率等内容。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加强对有关药品销售单位的价格行为、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1120

信息来源:万英会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西路321号  传真:0574-27788216
版权所用:宁波市鄞州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 英特明州(宁波)医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奇才科技
药品成药分公司:0574-27788200 27788220 英特明州(宁波)医药有限公司:0574-28831176 28831172
中药参茸分公司:0574-27788238 27788248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0691号

浙ICP备13032370号